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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2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赵彩霞与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彩霞,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2102号原告:赵彩霞,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建设路中段。本院受理原告赵彩霞与被告漯河市广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赵彩霞未能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本院亦查找不到被告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赵彩霞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彩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赵彩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庆贺二0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明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