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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临淄区人民法院、王永刚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淄区人民法院,王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永刚,男,196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临淄区人民法院刑庭移交的王永刚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30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临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元刚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齐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