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民辖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国庆与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辖终2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尧县东方食品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庆,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上诉人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831民初1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今麦郎面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所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东方食品城工业园区,本案应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产品交给第一承运人,所有权发生转移,意味着结果发生,被上诉人在未购买涉案产品前已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侵权,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居住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系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张国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按照侵权行为地确立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法律适用准确。产品所有权是否转移,并不影响消费者对经营者主张权利。被上诉人张国庆是否在未购买涉案产品前已认为涉案产品存在侵权,是本案实体处理中的问题。张国庆的诉讼理由是购买商品受到侵害,受害结果发生的地方应在其住所地。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隆尧县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其文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宋慧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