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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克能与吴智勇、吴淑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能,吴智勇,吴淑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1284号原告:吴克能,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吴智勇,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吴淑端,女,199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吴克能与被告吴智勇、吴淑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吴克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克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克能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吴克能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