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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0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民委员会、翟军委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民委员会,翟军委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0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法定代表人马刘陈,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翟军委,男,住新郑市。上诉人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委会(以下简称城后马村委)因与被上诉人翟军委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按照城后马村委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了定于2017年8月11日开庭的传票,该邮件于2017年8月8日被签收。届时,城后马村委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城后马村委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郑市孟庄镇城后马村民委员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岸峰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宁 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