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3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黄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黄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3802号原告:陈小红,女,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林汉坤,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辉娥,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陈小红与被告黄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红的委托代理人林汉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辉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红诉称,2016年1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偿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辉娥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2016年1月10日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因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未返还。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等予以证实。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辉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红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杨丽虹人民陪审员 游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泽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