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2民初5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建华杨翠华与邓永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建华,杨翠华,邓永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民初5221号原告:白建华,男性,土家族,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杨翠华,女性,土家族,1975年12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邓永江,男性,土家族,1981年0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县。原告白建华、杨翠华诉被告邓永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建华、杨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4元,由原告负担254元,退回原告254元。审判员 石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鹤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