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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梦达与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梦达,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338号原告:孙梦达,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北街39号金锣湾商业中心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毅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佳,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梦达诉被告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梦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梦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