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孙梦达与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梦达,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338号原告:孙梦达,男,199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妫水北街39号金锣湾商业中心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毅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佳,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梦达诉被告沃尔玛(北京)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延庆妫水北街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梦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梦达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