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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申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宝平与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海等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宝平,周文海,高钟山,薛建虎,杨万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申1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北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力,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宝平,男,1964年3月24日生,汉族,盐城市盐都区潘黄镇前进保平钢模出租门市业主,住盐城市盐都区。一审被告:周文海,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建湖县。一审被告:高钟山,男,1972年4月11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灌南县。一审被告:薛建虎,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盐城市盐都区。一审被告:杨万江,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美丽卫生室医生,住盐城市盐都区。再审申请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宝平、一审被告周文海、高钟山、薛建虎、杨万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盐民终字第0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天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卫权审判员  祁海鸥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