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0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黄某祥、王某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祥,王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30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祥,男,1952年10月9日,汉族,西林县。被执行人:王某兴,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民族壮族,住所地西林县。申请被执行人黄某祥与被执行人王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2017)桂1030执176号案件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规定,裁定如下:西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30执17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景茂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