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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4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与杨某、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杨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424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建设大街北段。负责人:周传壁,行长。被告:杨某,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刘某,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现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冀0930民初4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杨某、刘某银行账户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某、刘某银行账户的查封。审判员  尹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展晓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