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宏刚与被执行人靳忠义民间借贷纠纷的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宏刚,靳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雷宏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薛利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靳忠义,男,汉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宏刚与被执行人靳忠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靳忠义案件款44778.05元,并将被执行人靳忠义名下的位于澄城县城关镇原澄城县中心粮站破产拍卖的B段土地7.14亩使用权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雷宏刚与被执行人靳忠义民间借贷纠纷的(2012)澄民初字第00502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