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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道芳与被告旬阳县蜀河供销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芳,旬阳县蜀河供销合作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348号原告:李道芳,女,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旬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树金,男,汉族,1961年3月29日出生,住旬阳县(系李道芳的姐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化旬,陕西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旬阳县蜀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长亭,系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栗时朝,旬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或反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道芳与被告旬阳县蜀河供销合作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道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道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由原告李道芳承担。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