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廷才与李保忠、李秀梅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才,李保忠,李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418号申请人:李廷才,男,1955年11月20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保忠,男,198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秀梅,女,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李廷才与被执行人李保忠、李秀梅赡养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保忠、李秀梅于2017年8月14日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伟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