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伟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5执383号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1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679187376G(1-1)。代表人白家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伟娜,女,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海物产现代物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伟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青0105民初2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执行事宜为由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0105执3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方审判员 敖 敏审判员 强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静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