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焦作市鑫鼎升液压机械厂、郑州汇丰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鑫鼎升液压机械厂,郑州汇丰铁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760号申请人:焦作市鑫鼎升液压机械厂(普通合伙)。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马涧村西南。负责人:姬小根。被申请人:郑州汇丰铁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瑞达路96号一号楼三层C332号。法定代表人:杨运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焦作市鑫鼎升液压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郑州汇丰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焦作市鑫鼎升液压机械厂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汇丰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照为豫A×××××号小轿车一辆,并已提供了担保人杨露露自有的车牌照为豫H×××××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州汇丰铁路设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照为豫A×××××号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杨露露自有的车牌照为豫H×××××小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XX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