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中执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盛威制衣有限公司,江西佳伟实业有限公司,黄祝君,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中执字第237-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公司副董事长。被执行人: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江西盛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江西佳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解放东路。法定代表人:黄祝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祝君,男,汉族,1955年5月5日出生,系南昌青云工艺品厂业主(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王菊花,女,汉族,1958年3月12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立伦,男,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莉,女,汉族,1991年5月25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熊娟,女,汉族,1987年8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操琳,女,汉族,1990年5月5日出生,住南昌市进贤县,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盛威制衣有限公司、江西佳伟实业有限公司、黄祝君、王菊花、黄立伦、黄莉、熊娟、操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7日冻结了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6×××83银行存款7123604.54元。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等一切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佳伟(江西)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36×××83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王财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