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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与云×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132号原告孙×,女,1919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云×(系原告孙×之子),男,1955年6月3日出生。被告云×1,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云×1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