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与云×1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4132号原告孙×,女,1919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云×(系原告孙×之子),男,1955年6月3日出生。被告云×1,男,1943年11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云×1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