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105南通张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张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张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加健,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士国,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正华,总经理。南通张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的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通张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城建第十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明霞审判员 高红祥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