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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高峰、王俊、任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174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对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高峰、王俊、任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0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十八行中“2016年6月10日”补正为“2017年6月10日”;第4页第四行中“2016年6月10日”补正为“2017年6月10日”。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