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3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高峰、王俊、任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174号本院于2017年8月1日对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高峰、王俊、任雪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20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203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十八行中“2016年6月10日”补正为“2017年6月10日”;第4页第四行中“2016年6月10日”补正为“2017年6月10日”。审判员 王国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