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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玉兰申请执行王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兰,王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兰。被执行人王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川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艳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