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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丁迎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丁迎庄,祝贺,夏成玉,赵全道,张晏维,韩晓景,宋有智,叶百川,王建峡,王景丽,王万凤,王惠明,卢选锋,贾宏君,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李爱丽,李建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2民初3032号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西段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彩霞,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金昌路。法定代表人丁迎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丁迎庄,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祝贺,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夏成玉,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赵全道,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张晏维,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韩晓景,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宋有智,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叶百川,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建峡,男,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景丽,女,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万凤,女,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王惠明,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卢选锋,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贾宏君,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会兴村沿黄路。法定代表人卢选锋,该公司董事长。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忠贤,北京市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爱丽,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李雪,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建忠,男,196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洪周,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滨农商行)诉被告三门峡中心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机械公司)、丁迎庄、祝贺、夏玉成、赵全道、张晏维、韩晓景、宋有智、叶百川、王建峡、王景丽、王万凤、王惠明、卢选锋、贾宏君、三门峡伟业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业公司)、李爱丽、李建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及保证人有主动还款意愿,故原告湖滨农商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70元,减半收取15185元,由原告三门峡湖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