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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羽与荆国军、叶玉玲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羽,荆国军,叶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张羽,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荆国军,男,汉族,1968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叶玉玲,女,汉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张掖市甘州区。申请人张羽与被执行人荆国军、叶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102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房产、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荆国军、叶玉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又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81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吉标审判员  王国清审判员  那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清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