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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四川省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四川省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李杉,吴萍,何帅,宋雨佳,张建设,张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103号。负责人张岚,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西路6号1幢3单元2楼6号,法定代表人李衫,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经济技术产业园区南桥村14号,法定代表人何帅,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李杉,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吴萍,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何帅,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被执行人宋雨佳,男,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梓潼县。被执行人张建设,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执行人张宝才,女,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李杉、吴萍、何帅、宋雨佳、张建设、张宝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5074088.34元。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对被执行人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梓潼县经××园区××牛××#综合楼,2#综合楼房地产(梓房权证字第××号、梓房权证字第××号、梓房权证字第××号、梓房权证字第××号)享有抵押权;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以(2015)成民保字第4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四川老山磨坊食品有限公司房产(权0001651、权0001652、权0001653、权0001654、权0001657、权0001658、权0001659、权0001660、权0001661)。前述查封均系轮侯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芷泉支行至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