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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与被执行人靳星海、赵丽娜、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靳星海,赵丽娜,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98号。代表人:姜东滨,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靳星海,男,1974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赵丽娜,女,1973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304号恒运大厦21层。法定代表人:王宝龙,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与被执行人靳星海、赵丽娜、黑龙江省恒运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靳星海、赵丽娜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森融支行借款本金1170949.01元、利息1239999.01元、案件受理费23464元,承担执行费27305元,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6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