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军、高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高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7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高珊,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军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高珊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珊向申请执行人陈军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50000元的本金自2015年1月23日起计算利息,60000元的本金自2015年2月27日起计算利息,40000元的本金自2015年3月8日起计算利息,均计算至本案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93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珊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