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马雪静与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雪静,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872号原告:马雪静,女,1961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卢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江龙,经理。组织机构信用代码:G1041122400012180F。住所地卢氏县西大街房管所*楼。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斌,卢氏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马雪静诉被告卢氏县裕发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相邻采光权纠纷一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雪静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雪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雪静负担。审 判 长 马来营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延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