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贺大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271号被执行人贺大金,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贺大金盗窃罪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处、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吴晓辉执行员  陈杭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