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6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士果、张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士果,张晶晶,刘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6091号申请人:赵士果,男,1984年10月22日生,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张晶晶,女,1987年6月10日生,新泰市。被申请人:刘前,男,1986年10月30日生,住新泰市。申请人赵士果与被申请人张晶晶、刘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士果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晶晶、刘前的银行存款1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赵士果以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士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晶晶、刘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赵士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翠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