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民终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寒、王薇琪与曹庆江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寒,王薇琪,曹庆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民终1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寒,男,汉族,无职业。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薇琪,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庆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雷艳艳,女,汉族,系原告妻子,。上诉人王寒、王薇琪因与被上诉人曹庆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3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寒、王薇琪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015年4月17日,被上诉人借款给上诉人王寒人民币10万元,被上诉人的配偶雷艳艳向上诉人的账户汇款9.5万元,当时扣下利息5000元,当时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5分,借款后上诉人偿还了利息共计3.5万元,尚欠6.5万元,利息偿还至2015年11月19日。2016年7月17日,上诉人王寒又给被上诉人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款金额为15万元,该借款根本不存在,也未实际履行,更不符合交易习惯。被上诉人曹庆江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公正,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曹庆江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2016年9月30日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责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160000元。一审认定,2016年7月17日原告曹庆江与被告王寒签订借款协议,原告曹庆江借被告人王寒150000元,借款期限为字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并于当日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王寒。借款协议约定被告王寒如到期不还款,赔付原告曹庆江违约金1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寒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另查,2016年5月5日被告王寒与被告王薇琪登记结婚。一审认为,原告曹庆江与被告王寒签订的借款合同,本院审查了该借贷发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事实,综合判断双方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曹庆江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王寒支付了借款,被告王寒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曹庆江要求被告王寒偿还尚欠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曹庆江要求被告王寒支付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未超过年利率的24%,故对被告王寒承担违约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寒与被告王薇琪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能证明原告曹庆江与被告王寒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对被告王寒、王薇琪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寒、王薇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曹庆江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4820元由被告王寒、王薇琪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中借款协议明确记载了借款的数额、期限及交付方式等内容,且上诉人王寒对借款协议中的本人签名和身份证号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虽对协议内容予以否认,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其次,结合本院查明的借贷金额、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款项交付方式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认定本案中借贷事实的发生。再次,从借款的形成时间来看,发生于两位上诉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上诉人王寒、王薇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上诉人王寒、王薇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袁力民审判员 许维生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雅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