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晶与宁波江北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晶,宁波江北万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553号原告:周晶,女,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住宁波市江北区。系原告之夫。被告:宁波江北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950758338)。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竺巷东路中城绿地(1-4)。法定代表人:宗卫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晶与被告宁波江北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周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姚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