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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郝某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民初1715号原告:郝某,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亚,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原告郝某诉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高某支付其货款174360元;2.依法判令高某支付其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高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其在瑶海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杂粮、植物油生意的个体户,自2015年开始,高某经常从其处购买大米,并结欠大量货款。2017年4月21日经双方再次结算,高某尚欠其大米款194360元,高某向其出具欠条一份:“本人高某今借郝某大米款壹拾玖万肆仟叁佰陆拾元整(194360)”的条据一张,由高某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同日,高某偿还2万元。截至目前,高某尚欠其大米款174360元。其认为双方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已经按约交付货物,严格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高某理应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但高某以��种理由拒绝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高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郝某所举证据一郝某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高某出具的一份借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审理查明,2015年前后,高某开始在郝某处购买粮食,双方于2017年4月21日进行结算。结算当天,高某给郝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高某今借郝某大米款壹拾万玖仟肆佰陆拾元整(194360)”。出具借条后的当天,高某给付了2万元货款。此后,经郝某催要余款,高某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高某从原告郝某处购买大米,在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依约支付货款。双方经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款不予给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利息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逾期利率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综上所述,被告高某应依法偿还原告郝某货款174360元及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郝某货款17436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6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利率标准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7元,由被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爱群人民陪审员  白 云人民陪审员  刘家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7)皖1204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