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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雨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刑初413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雨枫,男,1971年9月8日出生于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桃城区,租住衡水市桃城区。1998年1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4年10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转取保候审。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7〕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雨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雨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雨枫于2017年5月9日21时许,酒后驾驶冀T×××××号(已注销)二轮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和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维明大街交叉西侧南面的非机动车道时,被公安交通警察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雨枫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万某、王松杰等人的证言,法医毒物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雨枫醉酒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归案后,被告人王雨枫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雨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