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任有年与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有年,宋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6262号原告:任有年,男,1946年3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鹏,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永刚,男,197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任有年与被告宋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任有年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有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任有年负担。审判员 卢爱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亚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