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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长杰与孟广忠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广杰,孟广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孟广杰,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孟广忠,东丰县横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长杰与被执行人孟广忠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56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东丰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下:东丰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农仲裁定[2007]第001号仲裁裁决书,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小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