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定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家国与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国,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定行初16号原告:张家国,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胡国辉,安徽瑞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地址定远县迎宾东路。负责人:郭刚,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原告张家国诉被告定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张家国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国承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杨明武人民陪审员 徐友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升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