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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9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晓峰与邹婷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峰,邹婷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821号原告:徐晓峰,男,1990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婷婷,女,1996年1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徐晓峰与被告邹婷婷返回彩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徐晓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峰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晓峰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600元(徐晓峰已预交),由徐晓峰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