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2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钱源玮、李代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钱源玮,李代晶,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686号原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东段北侧德宝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641964X。法定代表人:朱昆志,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干矫,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长春,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钱源玮,男,汉族,1986年6月6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李代晶,女,汉族,1989年9月30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浩鑫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670712779J。法定代表人:陈正锋。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彬,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钱源玮、李代晶,第三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汇川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50元,依法减半收取6075元,由原告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晓倩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海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