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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爱冬与再审被申请人杨立平、刘长风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爱冬,杨立平,刘长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监7号再审申请人王爱冬(原审被告),女,1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委托代理人吴熙知,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杨立平(原审原告),女,汉族,。被申诉人刘长风(原审被告),男,汉族,。再审申请人王爱冬与被申请人杨立平、刘长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诉人王爱冬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要求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爱冬申诉称,1.申请人对杨立平诉刘长风、王爱冬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不知情。2016年9月28日申请人王爱冬在下班途中碰到被申诉人刘长风,刘长风告知其法院将要拍卖申请人在长沙的房屋,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杨立平于2015年起诉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刘长风;2.原审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杨立平起诉刘长风和申请人,法院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导致申请人根本不知道杨立平起诉了申请人;3.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原审判决认为:刘长风是在与王爱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杨立平借款的,王爱冬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杨立平与被告刘长风之间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证据,因此,原告杨立平要求被告王爱冬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诉请,予以支持。杨立平没有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示的婚姻状况证明,而户籍资料体现申请人王爱冬的丈夫是刘长枫,而不是刘长风。4、杨立平与刘长风的借款交易没有通过申请人的账户,刘长风也没有举证证明如何通过申请人才借款的。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被申请人杨立平在举证期内向本院提交一份结婚证明,证明王爱冬和刘长风系夫妻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称,原审被告王爱冬对原审原告杨立平诉王爱冬、刘长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知情,原审法院未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原审程序违法。本院认为,刘长风因投资急需资金周转通过王爱冬向杨立平借款,借款及借款的金额是事实。因此,借款的事王爱冬是知情的。后刘长风未按约定还钱,杨立平起诉,并提交了证据证明刘长风与王爱冬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陈述,被申请人刘长风向其告知了被申请人杨立平提起诉讼的事实,且刘长风出庭参加了诉讼,故本院将送达给申请人王爱冬的诉讼材料送交给刘长风代收,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人称,原审判决认定刘长风和刘爱冬系夫妻关系的证据只是杨立平提供的户籍证明,且该户籍证明体现的王爱冬的丈夫是刘长枫而非刘长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立平提交了证据来证明王爱冬与刘长风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却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刘长风不是夫妻,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丈夫系刘长枫而非刘长风。故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刘长风和刘爱冬系夫妻关系是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申请人称,借款没有通过其账户,被申请人杨立平也没有举证证明刘长风是如何通过申请人才借款的。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尽管案涉借款未经过申请人账户,原审认定该债务系共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错误。综上,王爱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爱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骆晴蓉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揭艳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