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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与王丹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民初2065号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孙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丹,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电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湖北正野电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红艳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戢祥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