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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倍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倍博纸业有限公司,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倍博纸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长虹路222号德盈国际广场2幢1217室。法定代表人:秦孔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嘉豪,江苏唯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苍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宝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宋宝亮,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宋井春,住江苏省沭阳县。被执行人: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苍山路16-3号。法定代表人:宋宝亮,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宋宝进,住江苏省沭阳县。申请执行人南京倍博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南京倍博纸业有限公司依据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依照该判决书:一、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倍博纸业有限公司支付价款1221295.9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57000元、律师费71800元、保全担保服务费3000元,合计1353095.90元;二、被告宋宝亮、宋井春、宋宝进对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宋宝亮、宋井春、宋宝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1229295.90元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倍博纸业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采取了如下措施:1、我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处罚预告书、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2、本院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功能对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没有银行账户。宋宝亮名下银行账户较多,我院依法冻结了10个银行账号,余额最多的只有200余元。宋井春名下银行账户较多,我院依法冻结了6个银行账号,账户余额最多了只有500余元。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账户。冻结宋宝进名下一个银行账户余额47.85元。以上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账户余额过少。3、根据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总对总反馈结果查明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9辆汽车,我院已依法在诉讼时对该9辆车辆进行了保全,但未实际控制该9辆汽车。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名下无车辆信息。4、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名下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可供执行。5、2017年3月21日,本院依法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系统。6、2017年4月20日,承办人至被执行人芭芭拉公司登记地址,查明该公司已人走楼空,并与安保人员做了谈话笔录。7、2017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第二次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8、案件承办法官与申请执行人南京倍博纸业有限公司说明执行的情况,并告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要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我院依法开具调查令,根据申请人的提供的调查结果,被执行人均系无财产可供执行。9、案件承办法官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法院的程序终结,经本院传票传唤,申请执行人拒绝来我院。综上,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南京芭芭拉教育有限公司、宋宝亮、宋井春、南京保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宋宝进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4民初6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