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奇功、王颖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功,王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刘奇功,男,195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被执行人:王颖杰,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奇功与被执行人王颖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皖1222执恢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高广权审判员  邢同林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