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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会娟与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会娟,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民初5202号原告:赵会娟,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被告: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3号睿和中心商务楼701室。法定代表人:赵志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会娟与被告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会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会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对其300000元的资金进行管理,收益率为每月2%,期限6个月。当天,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款300000元。2016年2月26日,双方续签协议,期限6个月。2015年6月8日,双方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金额为300000元,期限6个月,收益为每月2%。原告于当日、次日分别向被告支付200000元和100000元。2016年12月9日,双方续签协议,期限6个月。2015年9月5日,双方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金额为100000元,到期后返还本金50000元,双方续签50000元的协议,最后一次续签协议在2017年2月5日。现被告已通知原告不再支付收益及本金。2017年6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称因公司经营不利而亏损,已不能支付你方收益及本金,公司同意你方提起诉讼解决。被告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再支付收益。被告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均无异议,称公司投资出现重大风险,目前不能收回。经庭审原告、被告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6月8日、8月26日,原告赵会娟与被告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先后签订两份《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各300000元资金进行管理,期限各6个月,收益率均为年24%。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资金各300000元,被告分别开具收据。其中,2015年6月8日协议,续签到2016年6月9日;2015年8月26日协议,续签到2016年8月26日。2015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被告为原告各300000元资金进行管理,期限各6个月,收益率均为年24%。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资金100000元,被告开具收据。该协议到期后,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双方签订50000元的协议,续签到2017年2月5日。至今,以上原告交付被告资金合计650000元,被告未退还。以上事实有相关《资金委托管理协议》、收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赵会娟与被告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先后签订的三份《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性质。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认可未偿付全部借款。现协议期满,协议约定的利息为年24%,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被告依法应偿付原告出借款65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北鑫鼎灿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赵会娟借款6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立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淑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