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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跃秀、侯跃明诉秦先清、王足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跃秀,侯跃明,秦先清,王足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侯跃秀申请执行人:侯跃明被执行人:秦先清被执行人王足丰本院在执行侯跃秀、侯跃明与秦先清、王足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