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7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王汝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王汝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7987号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滨北街中山路西金色港湾1幢2楼。负责人:王鑫。委托代理人:杜方栋,浙江新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汝升,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王汝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新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