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桂芬等二十一人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芬,杨淑然,蔡铁强,廉树国,李占民,王希顺,李学武,冀志军,于伟,许艳红,白玉付,王翠平,张学英,徐桂敏,仁树山,赵瑞军,高鹏立,牛长青,赵桂兰,刘保明,杨爱国,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芬,女,汉族,1975年2月2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杨淑然,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蔡铁强,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廉树国,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占民,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希顺,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学武,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冀志军,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于伟,男,汉族,1967年11月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申请执行人许艳红,女,汉族,1986年8月17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白玉付,男,汉族,1960年8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翠平,女,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张学英,女,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徐桂敏,女,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仁树山,男,汉族,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赵瑞军,男,汉族,1962年12月28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高鹏立,男,汉族,1968年2月8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牛长青,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赵桂兰,女,汉族,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刘保明,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杨爱国,男,汉族,1959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刘贺明。李桂芬等二十一人申请滦平县新冶铁采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滦劳人调字(2016)11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桂芬、杨淑然、蔡铁强、廉树国、李占民、王希顺、李学武、冀志军、于伟、许艳红、白玉付、王翠平、张学英、徐桂敏、仁树山、赵瑞军、高鹏立、牛长青、赵桂兰、刘保明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继续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李小明人民陪审员 刘 云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