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聂慧敏申请执行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慧敏,李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650号申请执行人聂慧敏,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志军,男,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聂慧敏诉李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1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志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聂慧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志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军银行存款142156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