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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简文焰、广州市新合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简文焰,广州市新合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47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文焰,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才亮,系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铭,系北京才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新合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小新塘单角虾山西山脚第五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73342133J。法定代表人:简毅贤,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30-3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41884392G。法定代表人:宋广菊,董事长。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力伟、黄碧洲,均系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2017)粤0106民初3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简文焰上诉称,其为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且该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上诉人提起本诉主体适格。基于以上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本案中案涉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为“二分之一归简志成使用,二分之一的使用权属于简金锥的遗产”,上诉人简文焰提起物权保护之诉缺乏依据,其不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陈弋弦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O一七年二O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