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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执1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宁根树、黄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根树,黄小峰,胡英花,安福县奋进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执1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根树,男,汉族,1960年9月22日生,住安福县,委托代理人罗燕飞,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小峰,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生,住安福县,被执行人胡英花,女,汉族,1992年2月5日生,住安福县,被执行人安福县奋进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城武功山大道。法定代表人黄小峰,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根树与被执行人黄小峰、胡英花、安福县奋进广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宁根树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42280元及利息,维权费用2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黄小峰所有的位于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5号的房产因抵押权被移送给安福县人民法院处置,其他被执行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罚款强制措施。现申请人宁根树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942280元及利息,维权费用2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赣民终3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 眉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