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9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静与尹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静,尹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9民终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静,女,1989年4月1日出生,住第九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杰,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第九师。上诉人刘静因与被上诉人尹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9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静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的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上诉人刘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 阳审判员 邹彦君审判员 王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 刚 来自